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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基础知识之计量检定

计量检定机构只有在其建立的计量标准经考核合格,并由有关部门审批或授权后才能开展计量标准范围内检定项目。计量检定是一项法制性很强的工作。它是统一量值,确保计量器具准确一致的重要措施;是进行量值传递或量值溯源的重要形式;是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计量保证的重要条件,是对全国计量实行国家监督的一种手段。它是计量学的一个最重要的实际应用,也是计量部门一项最基本的任务。

一、计量检定的术语

(一)计量检定的定义

[计量器具的]检定—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检定是由计量检定人员利用测量标准,按照法定的计量检定规程要求,包括外观检查在内,对新制造的、使用中的和修理后的计量器具进行一系列的具体检验活动,以确定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稳定度、灵敏度等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可供使用,计量检定必须出具证书或加盖印记,及封印等,以判断其是否合格。计量检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1)检定对象:计量器具(包括测量标准、测量设备和参考物质、测量系统等);

(2)检定目的:判定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

(3)检定依据:按法定程序审批发布的计量检定规程;

(4)检定结果:检定必须做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出具证书或加盖印记(合格出具“检定证书”、不合格出具“不合格通知书”)。

(5)检定性质:计量检定具有法制性,是实施国家对测量业务的一种监督。

(6)检定主体:计量检定人员。

计量检定按管理性质分为: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按管理环节分为:出厂检定、进口检定、验收检定、周期检定、修后检定、仲裁检定等。按检定次序分为:首次检定、随后检定。按检定数量又可分为:全量检定、抽样检定。

(二)计量检定相关术语

与[计量器具的]检定类似的计量术语有:校准、测试、计量确认等,必须正确它们涵义并加以区分。

1、校准

校准—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校准结果既可赋予被测量以示值,又可确定示值的修正值;校准还可确定其它计量特性,如影响量的作用;校准结果可出具“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

从该定义中可看出,校准与检定一样,均属于量值溯源的一种有效合理的方法和手段,目的都是实现量值溯源性,但二者有区别:

(1)检定是对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进行全面的评定;而校准主要是确定其量值。

(2)检定要对该计量器具做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具有法制性;而校准并不判断计量器具的合格与否,无法制性。

(3)检定应发检定证书、加盖检定印记或不合格通知书,作为计量器具进行检定的法定依据;而校准是发给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只是一种无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

2、测试

测试——具有试验性质的测量。一般认为,计量器具示值的检定或校准,有规范性的技术文件可依,可以通称为测量或计量,而除此以外的测量,尤其是对不属于计量器具的设备、零部件、元器件的参数或特性值的确定,其办法具有试验性质,一般就称为测试。

3、计量确认

计量确认——为确保测量设备处于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状态所需的一组操作。计量确认一般包括:校准或检定、各种必要的调整或修理及随后的再校准,与设备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相比较以及所要求的封印和标签。只有测量设备已被证实适合于预期使用并形成文件,计量确认才算完成。预期使用要求包括:量值、分辨率、最大允许误差等。

近些年来国际标准化组织在ISO10012对计量检测设备的质量保证要求中,提出了“计量确认”的新概念,它与检定、校准含义接近。从定义中可以看出,计量确认概念完全不同于传统的“检定”或“校准”,它除了校准含意外,还增加调整或修理、封印和标签等。

二、计量检定的分类

计量检定是一项法制性、科学性很强的技术工作。根据检定的必要程序和我国对依法管理的形式,可将检定分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

1、强制检定

指由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其特点是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统管,指定法定的或授权的技术机构具体执行;固定检定关系、定点送检;检定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技术机构按照计量检定规程来确定。

计量法对强制检定的规定,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和违反,当事人和单位没有任何选择和考虑的余地。

2、非强制检定

指由计量器具使用单位自己或委托具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进行的一种检定。

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均属于法制检定,是对计量器具依法管理的两种形式,都要受法律的约束。不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的,都要负法律责任。

检定还可依照其目的和性质不同分为首次检定、后续检定、使用中检验、周期检定及仲裁检定。

1、首次检定

对未曾检定过的新计量器具进行的一种检定。多数计量器具首次检定后还应进行后续检定。然而某些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例如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我国规定,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水、供气、供电部门结算用的生活用水表、煤气表和电能表也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更换。

2、后续检定

计量器具首次检定后的任何一种检定:(1)强制性周期检定;(2)修理后检定;(3)周期检定有效期内进行的检定,不论它是由用户提出请求,或者由于某种原因使有效期内封印失效而进行的检定。

3、使用中检验

在计量器具控制中常用“使用中检验”来进行该项工作。一般由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或授权机构进行。检验后,应在计量器具上做适当的标识,表明其状态。当计量器具的工作条件保证不使计量性能受损,对其不进行全部检查的一种后续检定,它构成一种“简化检定”。

4、周期检定

按时间间隔和规定程序,对计量器具定期进行的一种后续检定。

5、仲裁检定

指用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

三、计量检定法制管理

(一)计量器具依法管理

我国计量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统一立法、区别对待”。这一原则体现在计量检定管理上,就是要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根据各种计量器具的不同用途以及可能对社会产生的影响程度,加以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法制管理形式,即“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

1、强制检定

强制检定的特点主要有:

(1)强制检定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强制实行。任何使用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申请检定。不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给以行政处罚。

(2)强制检定的检定执行机构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被指定单位可以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也可以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

(3)强制检定的检定周期,由检定执行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4)对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周期检定。

2、非强制检定

非强制检定是由使用单位对强制检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自行进行的定期检定。

3、非强制检定与强制检定的主要区别

非强制检定与强制检定的主要区别在于:

(1)强制检定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而非强制检定则由使用单位自行依法管理,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只侧重于对其依法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强制检定的检定执行机构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使用单位没有选择的余地;而非强制检定由使用单位自己执行,本单位不能检定的,可以自主决定委托包括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内的任何有权对外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3)强制检定的检定周期由检定执行机构规定;而非强制检定的检定周期则在检定规程允许的前提下,由使用单位自己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范围

1、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我国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范围是:

(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2)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3)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4个方面,并列入《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共计55项111种。

(4)用于行政执法监督用的工作计量器具。

(5)随着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明文公布的工作计量器具,如:电话计费器、棉花水份测量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等。

贸易结算方面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是指在国内外贸易活动中或者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之间直接用于经济结算、并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安全防护方面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是指为保护人民的健康与安全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在改善工作条件消除不安全因素等方面直接用于防护监测,并列入《目录》计量器具;医疗卫生方面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是指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在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以及药剂配方等方面使用,并且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环境监测方面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是指为保护和改善人民的生活工作环境和自然环境,在环境质量因素的分析测定中使用,并且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

关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范围,还应注意的问题是,有些计量器具虽然列入了《目录》,但不用于上述4个方面,因而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范围。例如,目前一些大、中城市的出租汽车一般都装有里程计价器,同时还装有汽车里程表,二者都列入了《目录》,但前者用于计价收费,属于“贸易结算”,因此是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而后者不用于计价收费,与“贸易结算”无关,所以不属强制检定的范围。又例如,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各车间、科室和居民家庭中使用的电能表,分别用于单位内部经济核算和居民家庭之间分摊电费,而不是直接用于同供电部门结算电费,因此也不属于强制检定范围。

此外,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国家公布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是从全国的实际出发并考虑社会的发展制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视其使用情况和发展趋势,制定实施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地对其实行管理。

2、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范围

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该目录是根据计量法和调整范围制定的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的范围。其中所列各种计量标准和工作计时器具,包括专用计量器具,除了强制检定的以外,其他的均为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换句话说,就是凡是列入《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从用途方面考虑,只要不是作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4个方面,虽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但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范围。

(三)强制检定的实施

强制检定的实施可分为监督管理和执行检定两个方面,监督管理,按照行政区划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部门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分级负责;检定任务,采取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分层次覆盖的办法,分别由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政府计量部门授权的其他检定机构承担。

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组织落实检定机构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既要充分发挥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技术主体作用,保证检定和执法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要调动其他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积极性,打破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充分利用各方面现有的计量技术条件,创造就地就近检定的条件,方便生产和使用。

使用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可按以下规定申请检定:

1、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

按照计量标准建标考核管辖关系,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指定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负责检定。对所属或授权的检定机构不能检定的计量标准,由接受申请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报上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安排检定。

2、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首先由使用单位登记造册,建立管理档案,报单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然后向其指定的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逐级向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检定机构申请检定。

为了保证检定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要根据分工,组织落实每种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执行机构,并将这些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开展检定的项目、区域范围等向社会公布。使用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在申请检定时,要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以及计量器具的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等情况。承担强制检定任务的检定机构,要对由本单位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建立管理档案,纳入周期检定计划,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送检或到现场检定,并按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规定,按时完成检定。

3、强制检定的授权

对于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凡是具备了自行检定条件的,也可以主动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考核、授权后,自行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四)非强制检定管理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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