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及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子项名称: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26006
三、办理依据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19号)第二章“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详见附件1。
四、受理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申请条件
申请人条件:
(一)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RIOS体系等认证;
(五)企业应当保证其产品符合与其申请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相适应的中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六)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供货来源有环保质量控制措施;
(七)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
(八)具有在互联网申请注册登记及申报装运前检验的能力,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其他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检验能力。
审查合格,准予注册登记;审查不合格,不予注册登记。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通过“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http://scrap.eciq.cn)生成并打印的注册登记申请书(见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98号公告附件1);
(二)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
(三)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
(四)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还应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场地实景的视频文件或者3张以上照片;
(五)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RIOS体系等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及相关作业指导文件。
提交的文字材料,须用中文或中外文对照文本。
申请人须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注册申请,并通过窗口或邮寄提交书面材料。
九、申请接收
申请注册登记的国外供货商须通过互联网登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http://scrap.eciq.cn)提交注册申请书。在电子申请成功后 30 日内,将全套书面注册申请材料提交国家质检总局。其中,书面材料可邮寄或至国家质检总局一楼政务大厅现场提交。
邮寄的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收 邮政编码:100088”,电话:0086-01-82260092,并在信封注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材料”。
国家质检总局政务大厅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国家质检总局不接收传真或者E-mail方式提交的注册登记申请材料。
十、办理基本流程
详见附件2。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申请
1. 国外供货商应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通过互联网登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http://scrap.eciq.cn)提交注册申请书。在电子申请成功后30日内,将全套书面注册申请材料提交国家质检总局。
2.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注册登记申请书面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注册登记申请的决定:
(1)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受理决定书》。
(2)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人补正材料后,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受理通知书;对在规定期限补正有关材料,但补正后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签发《不予受理决定书》
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评审报告
4. 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对评审合格的国外供货商,准予注册登记,并颁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对评审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不予注册登记决定书》,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 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二)变更
1. 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1)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提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2)地址发生变化的,提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国外供货商要求新增注册废物原料种类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与新增种类有关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五项规定的材料。
2.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国外供货商变更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登记的决定。
(三)延续
1. 国外供货商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证书有效期内供货情况的报告。
2.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的决定。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详见附件1。
十二、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十三、审批收费情况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
(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供货商准予注册登记决定书、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供货商不予注册登记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
准予(不予)注册登记决定书通过“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送达给申请人。注册登记证书邮寄至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的办公地址。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七、咨询途径
国家质检总局未指定任何机构作为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工作的代理机构和ISO9001认证机构。申请人可通过如下方式进行咨询:
(一)窗口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检总局一楼政务大厅,电话0086-10-82260372;
(二)电话咨询:0086-10-82260092、82260372
(三)网上咨询: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中的“公众留言”(http://search.aqsiq.gov.cn/con_message/publicmessage/main.jsp)。
(四)邮箱咨询:waste@aqsiq.gov.cn
(五)信函咨询:通讯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收 邮政编码:100088,电话:0086-10-82260092,并在信封注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咨询”。
十八、监督和投诉
可通过现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对行政审批有关事项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渠道具体如下:
(一)投诉举报窗口:质检总局政务大厅投诉举报窗口,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二)投诉举报电话:010- 82261751(兼传真)
(三)投诉举报邮箱:xzsptsjb@aqsiq.gov.cn
(四)来信请寄:
收件人:质检总局办公厅(质检总局行政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质检总局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乘车路线:地铁10号线健德门站西南口(D口),向南200米,马甸公园西门对面。
二十、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通过互联网登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http://scrap.eciq.cn)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查询有效供货商,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在线服务”版块中“行政审批事项-2600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及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栏目下,点击“在线办理”→“直接进入”(网址http://scrap.eciq.cn/cover.jsp),即可进行查询。
附件:
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9号)第二章
2. 办理流程图
3. 申请书格式
4. 证书样式
附件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9号)
第二章 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和批准工作。
第八条 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RIOS体系等认证;
(五)企业应当保证其产品符合与其申请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相适应的中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六)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供货来源有环保质量控制措施;
(七)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
(八)具有在互联网申请注册登记及申报装运前检验的能力,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其他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检验能力。
第九条 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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